杰鑫國際物流公司「工作場所」不法侵害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
杰鑫國際物流公司「工作場所」不法侵害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
第一條 杰鑫國際物流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維護員工之身心健康,致力於提供免受霸凌與不法侵害之工作環境,並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懲戒及處理措施,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,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,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2項第3款以及勞動部頒佈之「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」之相關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人與人相處貴在互相尊重、互相理解,本公司全體員工任何情況下皆禁止下列行為:
1. 肢體攻擊、傷害或作勢脅迫。
2. 嚴重辱罵、咆哮或侮辱性言語。
3. 惡意孤立、忽視、排擠或斷絕工作所需之資訊與資源。
4. 刻意分派超出能力負荷之工作或顯不合理之工作目標,意圖刁難。。
不法侵害之申訴人如非本公司員工或派遣勞工,本公司仍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,並提供被害人應有之保護。
第三條 本公司應設置不法侵害申訴處理委員會,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,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。
第四條 不法侵害之申訴,應以具名書面為之,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,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。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。
(二)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(三)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第五條 本公司就不法侵害事件之申訴,應設置工作場所不法侵害申訴管道,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受僱者。
第六條 申訴人向本公司提出不法侵害之申訴時,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,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申訴經撤回者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
第七條 本公司為處理第四條不法侵害事件之申訴,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,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。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3人至5人,除人力資源部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,餘委員由總經理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公司在職員工擔任。
第一項委員會得由總經理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並為會議主席;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,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。
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公司員工性騷擾時,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,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。
第八條 參與不法侵害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;違反者,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,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,並解除其選、聘任。
第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,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。前項決議,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、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公司。
第十條 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2個月內結案,如有必要得延長1個月,延長以1次為限。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,以書面提出申復,並應附具理由,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。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。
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不法侵害申訴,經申訴人同意後,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,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。
第十二條 不法侵害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如涉及刑事責任時,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。不法侵害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
第十三條 本公司對不法侵害行為應採取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第十四條 對於不法侵害事件應定期執行風險評估,包含但不限於環境、人員、作業內容,並依風險評估之結果執行改善與確認。
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,本公司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經理核定公布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公告日期:115年 02 月 01 日